对比解读《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发布时间:2024-09-23 16:10 信息来源:市红十字会
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767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原条例迄今已适用16年,其将随着“新条例”的实施而废止。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是人间大爱善行,2024年6月11日是第八个中国器官捐献日,作者将通过对比器官捐献与移植条例制度,分析“新条例”实施后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制度的变化及特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为条例修改提出要求
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为器官移植活动建立了基本法律框架。该条例明确了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规定。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原有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我国目前国内器官移植供需存在较大缺口,公众对器官捐献缺乏足够认知和信心,而器官捐献与移植领域存在的不规范获取、跨区域转运、供求信息不对称、各部门职能不清楚等问题都给条例的修订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对“旧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不仅是落实民法典中有关人体器官、移植、遗体等规定的具体行动,更是规范提升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现实需求。
二、法规名称修改体现了条例最重大的变化,有着正本清源的作用
在“旧条例”名称中增加“捐献”二字且排在“移植”之前,是“新条例”最重大的变化,意味着“捐献”与“移植”不仅是并重的医疗活动,而且也突出强调了只有“捐献”才是“移植”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这不仅非常好地诠释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及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等关于人体器官、遗体等规定的价值体现,而且从源头上正式回应了“器官移植”来源问题,有着正本清源之功效。
三、着重强调自愿、无偿捐献原则,让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更体现法规的公平与正义
我国从2015年开始全面停用死囚器官,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的启动开启了器官捐献与移植新篇章,移植器官来源出现了革命性、结构性变化,公民器官捐献成为我国唯一合法移植器官来源。缺乏可供移植的器官供体,即器官移植开展的“瓶颈”也是器官移植领域存在风险的源头[1]。据此,如何更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更好规范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成为新任务新挑战。在“新条例”中突出强调自愿、无偿捐献器官原则,是器官来源合法性的标志。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 |
无偿自愿原则 | 第二条 | 第二条 |
四、强化对涉医主体的法律监管,是“新条例”的显著特点
1. 强化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的管理,是“新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
一是明确建立了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制度。只有经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并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才能从事器官移植。这种准入制度有利于集中优质医疗资源,避免移植活动分散、水平参差不齐;二是“新条例”对移植医疗机构的人员、设备、技术等提出具体要求,比如,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临床经验;设备和技术水平要达到规定的标准,确保移植操作规范、安全有序;三是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上,有了专门注明制度。该制度的严格落实,既便于医师开展执业工作,又便于机构和单位进行监管,一举多得。总之这些硬性规定从制度层面规范捐献和移植活动,更好保障捐献和移植的医疗质量和法律安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新增】第二十六条 【新增】第二十七条
2.强化对器官捐献的获取与分配的精准监管,让权利(力)更清晰,让责任更明确。
器官获取和分配,是器官移植最具有法律风险的地方。随着理念进步和法规完善,近年来在对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上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把这些内容在“新条例”进行固化,是本次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一方面,在内容上,进一步厘清与细化了卫生主管机关、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工作在器官获取和分配上职责、权利,强化了对获取、分配器官的全流程监管;另一方面,在程序上,细化并加强了卫生主管机关、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运行流程,比如,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调配,明确捐献与分配的操作程序,提高器官捐献的透明度,这些新进展,进一步保障公平、公正、高效的器官获配与分配[1]。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新增】第十五条 【新增】第十六条 【新增】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新增】第二十一条 遗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分配系统中如实录入遗体器官捐献人、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相关医学数据并及时更新,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情况可获取遗体器官。
3.为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依法履职尽责提供法律支持,是“新条例”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新条例”除了继续要求设立独立的人体器官移植医学伦理委员会,对活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方案进行审查之外,重点是删除了“旧条例”中“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规定,而这是之前进行伦理审查常常存在问题风险的要害所在。因此,本问题的审查,书面会议审查很难完成,其后果就是常常让缺乏“审查工具”伦理委员会陷入两难。怎么办?回归自愿、无偿原则,而这项制度就在践行这样的原则,就价值而言,它旨在禁止可能出现的“任何形式人体器官买卖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等情况的发生。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十八条
4.细化可能出现违法犯罪之情形,表明加大打击和惩戒器官捐献和移植上的非法活动力度,是“新条例”的再一个显著特点。
为保护器官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打击和惩戒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新条例”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禁止从事相关工作等,加大了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建立了有力的监管体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仅可以对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举措无疑将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禁止其5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年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由原登记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五、积极推动捐献器官,成为社会倡导的新风尚
鉴于社会、公众等对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认知度不高,公众教育宣传也缺乏,器官捐献意愿普遍较低等现况,在原有的基础下,“新条例”在器官捐献宣传、教育、知识普及、社会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期望通过对器官捐献的褒扬和引导,培育有利于器官捐献的社会氛围,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当然这些工作的推动也处处体现出对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尊重和落实。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
【新增】第十二条 |
【新增】第十三条 |
【新增】第十四条 |
六、器官分配方面,创建了捐献激励新制度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有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的规定,值得肯定。它不仅从源头上化解器官分配实务上常面临的分配难题,体现了人性,更从法规上传递了“一人捐献全家受益”的精神。这是我国器官捐献的一个制度创新:激励制度。它的存在和运用,是器官获取和分配制度上一个重大进步,既体现了对捐献者的回馈和尊重,又有助于弘扬鼓励器官捐献事业发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
【新增】第二十条 |
七、结语
“新条例”的颁布,是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完成的,它明确规定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基本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器官分配系统,成立器官获取组织,构建高效运转、规范有序的器官获取工作机制和科学公正的器官分配制度,明确了推广器官捐献与移植理念必须接受法律、伦理、行政等多方面的监管等。这些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器官捐献和移植全流程的持续发展、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轨道。总的来说,“新条例”,就是新轨道。其之制定,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容上更为丰富、在程序上更为完善、在事项规定上更为严格;其之实施,也必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保障捐献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的高质量发展。